2010年12月
台灣的土地法第十七條中之:
…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與本國人, 逾期未出售者…辦理公開標售…
能猜一日可能造成如以下假設性案例:
有一對老夫妻。 有一天先生過世, 太太繼承了房子。
禍不單行,已人亡,三年後政府要補個「家破」, 因為她是外籍,又無子女,也不願意找人頭戶, 故政府要把她住數十年的房子拍賣清算掉。 手拿回也沒幾個錢,因原屬該十七條所列劣等地目。
已經有居留權, 甚至永久居留權不夠, 政府不等她自己走, 非逼她淪為街友不可。
不是每一個外籍配偶能生孩子,或在某年限內辦身分證。 能辦早就辦。
請政府不須等到個案發生。請先修法,取消繼承年限。
另我們可以猜, 原來腦死, 配偶不同意拔管; 一拔管, 家庭就面臨上述問題, 故只能繼續無限當植物人。
另或許有對欲自殺的配偶威脅「你若死,你會死」-諷刺。
妳要房子或原國籍?二選一。
Last modified: 2011-04-13 09:34:02 +08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