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地法第十七條外配年限


2010年12月

台灣的土地法第十七條中之:

…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與本國人, 逾期未出售者…辦理公開標售…

能猜一日可能造成如以下假設性案例:

有一對老夫妻。 有一天先生過世, 太太繼承了房子。

禍不單行,已人亡,三年後政府要補個「家破」, 因為她是外籍,又無子女,也不願意找人頭戶, 故政府要把她住數十年的房子拍賣清算掉。 手拿回也沒幾個錢,因原屬該十七條所列劣等地目。

已經有居留權, 甚至永久居留權不夠, 政府不等她自己走, 非逼她淪為街友不可。

不是每一個外籍配偶能生孩子,或在某年限內辦身分證。 能辦早就辦。

請政府不須等到個案發生。請先修法,取消繼承年限。

另我們可以猜, 原來腦死, 配偶不同意拔管; 一拔管, 家庭就面臨上述問題, 故只能繼續無限當植物人。

另或許有對欲自殺的配偶威脅「你若死,你會死」-諷刺。

政府復函

2008.06.02 行政院:承租亦同
2010.12 內政部

新聞

2010.12.04 喪偶離婚單親外配歸化縮為3年

妳要房子或原國籍?二選一。

連結

沒錢沒身份行動聯盟
台灣人權促進會

積丹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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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ast modified: 2011-04-13 09:34:02 +08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