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速公路旁多年取締廣告看板後, 沒想到仍有草木製變相廣告存在。 不管 國道高速公路交流道及邊坡景觀維護認養契約書中「不得有廣告文字 」與否。 這樣下去乾脆鈔表面上也留一塊賣廣告。
主旨:交流道之園藝公私明分 姓名:積丹尼 內容:高速公路交流道之園藝: 林口「Formosa」、 苗栗「福隆汽車」等, 恐屬「買特權」,或至少違背「取締看板」精神, 不代表公私明分之現今國家。
回覆內容: 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:工字第0970037146號 承辦人:蔡素錡 電話:(02)29096141#2277 主旨:有關 台端反映高速公路交流道出現植栽表現之企業名稱乙案,復如說明,請 查照。 說明:
正本:積丹尼君 副本:本局路產組、北區工程處、中區工程處
主旨:交流道之園藝公私明分 姓名:積丹尼 內容:很感謝您的答覆(局長信箱FWM971121001號,工字第0970037146號),惟
> 至台塑企業認養之林口交流道邊坡「Formosa」等植栽圖案非屬企業名稱,尚符規定。
係該公司之英文名稱, 其各加油站大大所掛, 連字型一致, 特此向貴局檢舉。
另外東、南部我沒去,若有其他案件請主動調查。謝謝。
回覆內容: 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:工字第0970038025號 承辦人:蔡素錡 電話:(02)29096141#2277 主旨:有關 台端反映林口交流道邊「Formosa」等植栽圖案係該公司之英文名稱乙案,復如說明,請 查照。 說明:
正本:積丹尼先生 副本:本局北區工程處(附積丹尼先生電子郵件影本)
From: 交通部民意信箱 <motceyes@motc.gov.tw> Subject: 回信:Re: [030-97029764] To: jidanni@jidanni.org Cc: sec@motc.gov.tw Date: Mon, 22 Dec 2008 13:28:16 +0800
交通部97年12月15日轉送台端致部長電子郵件反映事項敬悉並說明如后。
台端反映林口交流道出現「Formosa」及三義交流道出現「裕隆汽車」等企業名稱 乙案,本局97年11月27日工字第0970037146號及97年12月4日工字第0970038025號函諒 達。
民間企業認養高速公路交流道及邊坡景觀維護工作屬義務性質,熱心參與的企業 相對地為政府節省了許多人力、物力、財力之支出,讓政府可以將原本有限的資源善 加運用,企業亦同時達到提升企業形象及回饋鄉里的目的。於政府財政拮据之際,此 舉不失為一雙贏的作法。為擴大民間參與,結合社會資源國道高速公路局同意企業得 以植栽排列企業識別標誌,惟不得出現公司名稱(以經濟部登記者為認定標準),以 提高意願共創雙贏。
有關苗栗三義交流道邊坡之「裕隆汽車」字樣,經轄區工程處協調該公司,已終 止認養,將於本年年底前清除該字樣另辦理美化。另林口交流道之「Formosa」及周邊 圖樣屬該公司企業識別標誌,與本部國道高速公路局認養相關規定並無不符。
、台端關心路政,特致謝忱。 國道高速公路局局長 李 泰 明 敬啟
亦即不但文字同,亦出現其商標符號「四個可愛符號」其中之幾。
同一品牌「Formosa」, 若在路旁看板,就要取締; 反而做成園藝,就得過關。 據瞭解,也是因為 Formosa 一詞也另具愛台色彩, 沒想到又牽涉「意識形態」!
Last modified: 2014-07-05 12:34:16 +0800